COMMON PROBLEMS IN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實驗室認可常見問題
使用報告/證書的人可能不僅是委托方,還可能是其他相關利益方。對非專業人士來說,最為關心的莫過于結論,故實驗室必須重視報告/證書結論的下法。
認可準則5.10.2條要求“每份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應至少包括……所用方法標識……檢測和校準的結果,適當時,帶有測量單位”。所用方法的不同可能導致數據、結論大相徑庭,因此在報告/證書中首先應明確所用方法。檢測/校準依據的技術文件必須是完全適合所做項目的,無論是標準、規范還是規程或其他技術文件。從所用方法中,人們可以看出所依據方法的適用性,是國家標準、區域標準、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、地方標準還是協議標準,從而對報告/證書的可接受程度有個初步的認識。
對檢測/校準結果的描述,語言應規范、準確、避免引起歧義,描述應盡量清晰具體。尤其是進行符合性判定時。例如在校準證書中僅僅給出“合格”兩字是不夠的(降級使用的測量儀器對應于降低了的準確度等級是合格的),而應包括所校準測量儀器的準確度等級;與此類似,如果依據的技術文件中給出了質量分級標準,應依據標準給出相應質量等級,如“一等”“一等品”等。在質量監督檢驗中,當所有試驗組都判為可通過時,應判定“監督總體可通過”或“監督抽查合格”,但不能判定“批合格”或“產品合格”。
如果技術文件中僅給出檢測/校準方法,而沒有判定方法,但顧客要求判定時,則應由顧客提供判定依據,或根據有關技術文件形成書面的判定方法。在校準/證書結論中應申明顧客的要求,明確所依據的判定方法,而不能簡單的僅僅給出“合格”“不合格”的結論。如果所依據的技術文件中有幾種可供選擇的試驗方法,此時有必要在報告/證書中說明實際檢測/校準所選擇的方法。必要時,對結論的使用還應給出適用范圍,如“本報告對來樣負責”等,避免結論的擴大使用。
認可準則5.10.2條要求“每份檢測報告或校準證書應至少包括……所用方法標識……檢測和校準的結果,適當時,帶有測量單位”。所用方法的不同可能導致數據、結論大相徑庭,因此在報告/證書中首先應明確所用方法。檢測/校準依據的技術文件必須是完全適合所做項目的,無論是標準、規范還是規程或其他技術文件。從所用方法中,人們可以看出所依據方法的適用性,是國家標準、區域標準、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、地方標準還是協議標準,從而對報告/證書的可接受程度有個初步的認識。
對檢測/校準結果的描述,語言應規范、準確、避免引起歧義,描述應盡量清晰具體。尤其是進行符合性判定時。例如在校準證書中僅僅給出“合格”兩字是不夠的(降級使用的測量儀器對應于降低了的準確度等級是合格的),而應包括所校準測量儀器的準確度等級;與此類似,如果依據的技術文件中給出了質量分級標準,應依據標準給出相應質量等級,如“一等”“一等品”等。在質量監督檢驗中,當所有試驗組都判為可通過時,應判定“監督總體可通過”或“監督抽查合格”,但不能判定“批合格”或“產品合格”。
如果技術文件中僅給出檢測/校準方法,而沒有判定方法,但顧客要求判定時,則應由顧客提供判定依據,或根據有關技術文件形成書面的判定方法。在校準/證書結論中應申明顧客的要求,明確所依據的判定方法,而不能簡單的僅僅給出“合格”“不合格”的結論。如果所依據的技術文件中有幾種可供選擇的試驗方法,此時有必要在報告/證書中說明實際檢測/校準所選擇的方法。必要時,對結論的使用還應給出適用范圍,如“本報告對來樣負責”等,避免結論的擴大使用。